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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
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
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