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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