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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