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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
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