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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
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
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