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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
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以警告。
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四、建議司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五、建議限期改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有依法應受獎勵之事由者,應作成建議司法院獎勵之決議。
前二項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