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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災區可供建築之共有土地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者,除於開發前有共有人過
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反對外,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
之利益,仍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或登記之。
祭祀公業,其土地位於災區整體開發範圍內者,除於開發前有二分之一以
上派下員反對外,視為同意參加整體開發。開發後之利益,為祭祀公業所
有,其利益屬不動產者,得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
前項規定,於其他公同共有土地準用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