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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印信條例第七條申請補發印信者,應將其暫為製發印信之啟用日期連同拓具之印模(啟用報備表格式同附件二)一併層報,領到補發印信後,應即停止使用,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繳銷。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印信啟用報備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