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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調查人員到達目的地,應報告行署。遇有緊急事項及必須執行調查證使用規則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事項時,並應立即呈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