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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