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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關員額評鑑應依本院訂定之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