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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
本會之報告內容,應具體分析事件之原因、事實經過、影響,並提出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