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7: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用透明口洞信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人自行投入信
箱信筒,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
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二個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