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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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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水泵,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獨立動力水泵一台,專供船頭連續自動噴水之用。在壓力水櫃內經常所充之淡水未完全用盡前,其水泵應能由該系統壓力之降低而自動啟動。
二、水泵及管路系統,應能在最高噴頭之水平位置維持必需之壓力,確保連續噴出之水,在規定之使用率下,能同時至少噴灑二八○平方公尺之面積。
三、應於其輸出之一邊裝設附有末端開口之排水短管及試驗閥一個,該閥及管應有適當有效之斷面積,以供試驗時排出規定之水量,仍能保持規定之壓力。
四、水泵之海水進口,應儘可能設於裝有該泵之空間內;其佈置應在船舶浮揚時,除水泵之檢查或修理外,不致終止該泵之海水供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