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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用透明口洞信封交寄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得由透明部分完全
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礙及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機打字機為之
。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為限。如有透露其他字跡者,應
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混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