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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