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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
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