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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製造業者應監管監控與量測產品之特性,以查證產品符合要求。
前項監管與量測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與書面程序,於產品實現流程之適當階段執行。
製造業者應維持符合允收標準之證據。紀錄應顯示核准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
只有在完成規劃之安排之後,方得以放行產品與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