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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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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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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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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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道 │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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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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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梯間 │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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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廁所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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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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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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