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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
四、額定電壓。
五、無負荷回轉速率;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回轉速率。
六、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圓鋸軸之旋轉方向;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為其變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種類及圓鋸軸旋轉方向。
七、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
八、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其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