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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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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
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搬運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