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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不同回路,若其中一個或二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前二條規定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六條規定之交叉間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