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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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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本案罪責及科刑之判斷相關者,宜注意以簡明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勘驗筆錄之內容。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於審判中調查審判期日前實施勘驗之筆錄者,宜事先詳閱內容,確認與待證事實有關部分;認有必要者,得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製作節本或與其他書證合併製作文書,並聲請調查該節本或合併之文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