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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各類郵件應其質量,妥為封裝,並防止發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壓力及氣候而發生損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屬扣鈕邊緣鋒利。
四、傷害郵務人員。
五、污毀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
各類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應負賠
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