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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