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剪斷機械之安全裝置,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號碼。
二、製造者名稱。
三、製造年月。
四、適用之剪斷機械種類。
五、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剪斷厚度,以毫米表示。
六、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刀具長度,以毫米表示。
七、光電式安全裝置:有效距離,指投光器與受光器之機能可有效作用之距離限度,以毫米表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