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船舶理貨業應依理貨工作申請單、理貨員名冊及派工標準派工作業,如未
依規定派工或不能配合棧埠作業要求,棧埠作業機構應即報請商港管理機
關處理。
船舶理貨業派工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同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商訂之,並報商港管理機關
核備;其未能協商訂定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