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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
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
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
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