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4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