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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1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