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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任。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董事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醫療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