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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
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
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
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
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