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9: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