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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