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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產品防護之書面程序或作業說明,以確保產品在內部處理和交運到預定地點期間之符合性。
該等防護應包括鑑別、搬運、包裝、儲存與保護。產品之組成部分應適用防護之規定。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或作業說明,以管制有架儲期限或特殊儲存條件要求之產品,該等特殊儲存條件應予以管制並記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