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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供應事業單位(不含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供應事業單位)之供應設施,除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不含第六款、第八款)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其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其他者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二、儲槽準用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三、導管準用第八十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