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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船舶理貨業每次進港作業時,應於事前填具理貨工作報告單送商港管理機
關核准。理貨員如需登輪作業時,應憑前項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
輪理貨員名冊,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方得登輪理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