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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被告前,應通知家屬或被告認為適當之人來所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被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其他法規規定於被告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者,看守所應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