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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國防部帳務中心對審計機關通知退審案件,應填製「國防經費退審案件處
理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七) ,送由付款之財勤單位轉知原
預算支用單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申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