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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 16-3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依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國內產製菸酒申報或報告錯誤,非屬調帳查核或實地查驗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二、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經海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