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6: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新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