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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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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間內因存放、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時,應檢附說明文件報經管理局核定後,立即按增加數量登帳,並於次月五日前按上月新增數量製作彙總表送交管理局,並副知海關;保稅輸入觀賞水族動物之母體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完稅進口後,其於保稅期間內所生之子代非屬保稅貨品,免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課稅,由管理局核准輸往課稅區後,按核准數量自行除帳。
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屬第三條第一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者,於存倉蓄養過程致數量增加時,其增加之子代,不得輸往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園區事業應於子代出生七日內檢附說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並按增加數量登帳,並副知海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