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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設研究檢驗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中心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中心主任、中心
副主任,其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
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