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6: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