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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委託處理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事業廢水水質、水量。
二 事業廢水運送設備、材質及方式。
三 事業廢水運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四 事業廢水處理場所及處理方法。
五 契約有效期間。
六 代處理業無法處理事業廢水時,由其他代處理業同意代其處理三十
日之承諾,並附承諾證明。
七 發生意外事故時之應變措施。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理方法,應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