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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應記錄使用原料來源、使用原料數量、加工作業、非屬自然人之販賣對象、數量及金額;相關佐證資料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從業人員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以上。但林產類非供食用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從業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