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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非油輪總噸位在四百噸以上者,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混合物入海。但符合
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三、流出物之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
四、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濾油系統或
其他裝置。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隔離壓艙水或未經稀釋時其含油量未超過百萬分
之十五之含油混合物之排洩,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