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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