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技術合作案,經經濟部核准後,應由雙方當事人,於開始實行時,將實行
日期申報經濟部。
技術合作自核准通知之日起,滿六個月尚未依使用計畫開始實行,經濟部
得撤銷之。
前項所定限期,如有正當理由,得於限期前,申請經濟部核准延展,其延
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合作人為因技術合作而須新建或擴充建築或設備,經核有必要者,得於前
延展期限外,再予延展;但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