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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用戶電度表經第八條任何一種檢驗之後,均應由電業加以調整,使其符合
左列規定:
一、空載時,其旋轉部份旋轉一週在二十分鐘以上。
二、全負荷常負荷之差數在正負百分之二之間,低負荷之差數在正負百分
之二.五之間。
三、平均差數在正負百分之二之間。
前項第三款所稱平均差數,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平均差數= (全負荷差數+3×常負荷差數+低負荷差數) /5